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劉某駕駛一輛商務車,從祁東縣城運輸毒品前往湖北省宜昌市,在服務區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從劉某駕駛的商務車里查獲俗稱“麻古”的毒品5609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6.6%。
被抓獲后不久,劉某即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他人販賣毒品的重要線索。公安機關據此決定立案偵查。
2013年9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于2014年4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劉某提出申訴。湖南省高院于2015年9月作出駁回申訴的通知。
劉某及其親屬不服,繼續申訴。最高院于2017年10月作出再審決定,并于2018年1月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劉某希望最法院的再審程序能減輕對自己的處罰。理由是:原法院在已經認定自己在偵查期間提供他人販賣毒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表現情況下,原二審法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不予審查,致使原判量刑畸重。
重大立功,是法定量刑情節。重大立功與一般立功的區別在于是否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謂“重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構成重大立功的,在量刑時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而根據劉某提供的線索,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在本案原二審期間,抓獲包括被檢舉人在內的五名犯罪嫌疑人,當場繳獲大量毒品。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平華的行為構成立功,于2014年6月將出具的立功證明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之后,被檢舉人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四名同案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罰。
這意味著,劉某因檢舉線索構成了重大立功,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減輕處罰。
由于原第二審裁定于2014年4月作出但并未送達劉某,而湖南省高院在2個月后,即2014年6月接到公安機關出具的立功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后,沒有依法進行審查。2014年7月,本案原第二審裁定送達劉某時發生效力。故而湖南省高院依法應當對劉某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進行審查而未予以審查,確有錯誤,應予糾正。#湖南身邊事##湖南#
2018年5月,經過最高院提審本案,確認了劉某構成重大立功,應當對其減輕處罰。最終,劉某的刑期從無期徒刑改判為13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