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一、律師在一審審判階段的工作:
1.閱卷
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
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應當了解以下事項: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3)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4)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自然情況;
(5)被害人的自然情況;
(6)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的合法性、完備性;
(7)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的資格、鑒定過程與方式以及鑒定結論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關情況;
(9)有關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本身及證據之間的矛盾與疑點;
(10)有關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有關情況,有無矛盾與疑點;
(11)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2.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被告人時,應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發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并重點了解以下情況: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訴書的時間;
(2)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實、情節、動機、目的是否清楚、準確;
(4)起訴書指控的從重情節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辯解理由;
(6)有無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事實、情節和線索;
(7)有無立功表現;
(8)有無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情況。
3.法律幫助
律師可以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4.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
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等情形,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律師發現審判機關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有管轄不當、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況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6.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7.出庭準備
開庭前律師應向法庭了解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情況。如發現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況,應及時與法庭協商解決。
律師應了解公訴人、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協助被告人確定有無申請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請。律師發現案件審理違反公開審判規定的,應向法庭提出異議。
刑訴法修正案規定,從2013年起,法院應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辯護律師。在開庭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對回避、出庭證人
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8.法庭調查
法庭對被告人的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核對有誤,可以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被告人發問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
公訴人以威脅、引誘等方式訊問被告人或提出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
辯護律師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1)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2)證據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3)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4)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5)證據前后是否有矛盾。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證據及時發表意見。必要時,可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9.法庭辯論
控訴方發表控訴意見后,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辯護律師可以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干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見和理由。
10.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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