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小小遭遇中年商人強奸懷孕后跳樓自殺案件近日在成都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引發民眾強烈關注,因為我們還沒從“王振華猥褻幼女案件”的陰影和震驚中回過神來,如今又被迫面對這起惡性不相上下的“社會精英”性侵幼女并致其死亡的案件。
我們都知道刑法設置強奸罪的目的,在于保護女性性的自主權。即只要行為人違背女性意愿,采用讓女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法反抗”的三不手段與女性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
為了保護未成年女性,我們的刑法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即法律確定,未滿14周歲的幼女不具有性的同意權,只要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且從重處罰。
當司法辦案人員在界定被害人是否年滿14周歲,我們民眾也可以在內心思考,謹慎嚴謹的立法者是在保護什么?為何對強奸罪被害人設定這個特殊的年齡節點?
在強奸案件中,當我們在談施害者社會惡性大的時候,我們又是在談什么?從這起成都女孩自殺案件中,從施害者邱某表現出的不斷加深的社會惡性中,我們可以對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得以更多了解。
從案件披露的細節來看,邱某也加了小小同學的微信,側面了解女孩小小的真實年齡。一個中年商人,社會經驗豐富,如此打探一個毫無社會經驗單純在校女孩的年齡,是不是顯示了這個幼女圍獵者的心機之深?這是不是已經顯示了其相當的社會惡性。
在明確了解了女孩是未滿14周歲少女后,邱某采取金錢利誘少女發送裸照、再利用裸照威脅女孩發生8次性關系,是不是在顯示自己某種特殊的性偏好,能做到普通人不敢做之事?蔑視法律的存在,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
在與女孩發生性關系期間,邱某2次拍下性侵視頻,并在自己的“圈子”內炫耀傳播,如此的“彰顯”自己能耐之心理,無視法律存在的極度輕視,是不是顯示了其更深的社會惡性?
而在進入刑事追訴程序之后,被警方取保候審期間,邱某卻在朋友圈曬出輕松出游的照片,漫不經心的炫耀,對自己的惡行導致女孩嚴重抑郁并懷孕已15周的傷害毫不在意。而正是此舉成為壓垮女孩的最后一根稻草,女孩絕望中自殺離世。帶給家人無盡的痛苦的,也讓聽聞此事的網友痛惜悲憤。
案件中性侵者邱某對小小表現出來一層更深一層的惡劣行徑,既是我們在道德層面對其譴責唾罵的理由,也是法律將其定罪量刑的原因。這足以明示了刑法的立法存在,只是我們社會道德最低程度的要求。也顯示了刑法在作為社會法益最后一道屏障,在保護女性,特別是不具備成熟心智,弱小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堅決和確定。這也正是立法者直接將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的行為按強奸罪論處,并從重處罰的根本原因:因為你年幼涉事不深,面對針對你的惡意你無法識別也無法保護自己,就由法律來界定來保護你。
根據刑法規定,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見,在這起情節極度惡劣的案件中,邱某強奸小小并造成其自殺死亡,將面臨的定格處罰是死刑。
庭審時,被告人邱某對自己的辯解是“只是做了一個男人該做的事”,如此毫無愧疚,缺乏最基本的良知,拒不認罪的態度,可謂厚顏無恥。邱某當然可以為自己做各種辯解,這也是在庭審時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只是如果他的所作所為是一個男人該做的事,恐怕全天下的男性是不會認同的。
對被害女孩,我們痛惜,并相信法律會給她一個公正能告慰她在天之靈的裁判結果,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