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紅領巾公園。2020年4月一天。在一場3對3羽毛球比賽中,和宋某已經有5年羽毛球友情的周某扣球時球擊中宋某右眼,造成其右眼人工晶體脫位等癥狀,經過治療,右眼視力降至0.05。宋某一紙訴狀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共9000元。(來源:騰訊新聞)
我們來聊聊這個案件中的法律問題。
1.周某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在這場公園內的羽毛球比賽活動中,雖然周某擊球導致宋某眼睛受傷,但宋某參加羽毛球活動的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自甘風險,且周某在對宋某的受傷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因此周某并不用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來源于今年剛實施的民法典: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2.法律意義上的自甘風險條款指的是什么?自甘風險條款適用的范圍包括哪些?
自甘風險條款指的是,參與者已經知道某項活動有風險,而自己自愿去冒風險,那么,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后果。
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風險”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此類文體活動比一般的活動,更容易引起人身方面的損害。此類文體活動有一定程度的風險性,但風險性因活動不同有所區別。例如拳擊、散打、滑雪等風險性相對較高,而籃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運動風險性低一些。但有一類屬于追求刺激的,不合法的,甚至是沒有資質而組織的一些活動,例如線下比武、高空速降等極限活動,如果參與者在活動中受到傷害,導致傷害行為的人就構成侵權,而不能用“自甘風險”條款得到豁免。
3.通過上面分析可知,宋某參加羽毛球比賽行為顯然是成立自甘風險的。原因在于:宋某明知自己年齡較大,但宋某周某結伴打羽毛球長達5年之久,其對周某打球的能力和水平應當有一定的了解。此外,宋某雖然是一介老人,但其在長時間的參與打球活動中,對羽毛球運動的危險性、風險性應當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和認識,在此情況下其仍自愿參加羽毛球比賽,這個行為應當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
4.致損害者因對方構成自甘風險而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但有兩個例外,即自己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形。那周某在致宋某眼睛受傷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心態嗎?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周某是一個業余羽毛球愛好者,未經專業訓練,對比賽中羽毛球的落球點的精準度是不具備控制能力的。且周某采用的進攻扣球的動作,這在羽毛球運動中是一個正常的技術動作,不存在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
而在宋某受傷后,周某陪同其前往醫院治療,并墊付了醫藥費。縱觀整個事件,周某對宋某的損害,并未體現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5.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法律制定的自甘風險原則,目的在于加大了對行為人行為自由的保護,可使其無需顧慮因一點點的處理不當而承擔造成的損害后果。有了這樣的保障,文體活動可以更精彩,水平也更高。同時也強調了活動參與人要對活動風險進行評估,量力而行。
這就提醒我們,作為一個正常、理性的人,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自己要對活動可能的風險有所評估。如果出現風險自己是否能承受?選擇的時候,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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