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微信名為“天佑眾生”的周某,酒后道聽途說,編造了東風越野車公司個別人員貪腐,導致所提供的軍車質量差,最后造成我軍戰士在中印邊境犧牲及500臺軍車退貨的謠言,此謠言在其親友群傳播后被擴散,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網絡空間是公共空間,在網絡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傳播后果的嚴重程度,編造者或面臨不同的法律責任。那周某可能面臨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首先,周某的行為造成了民事侵權,將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東風越野車公司人員貪腐信息,與我軍戰士在中印邊境犧牲這消息之間,據周某自己承認是道聽途說而來,而這樣“加工并傳播”對東風公司名譽造成傷害的不真實的信息,侵害了東風公司的名譽權,東風公司有權要求周某停止侵害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其次,如果周某炮制的虛假信息被擴散,達到“情節嚴重”程度,同時,周某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仍然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或將面臨誹謗罪的刑事追責。
“情節嚴重”是指,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當然,如果周某不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的,或者他編造的虛假信息被轉發或點擊的次數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度,即使對東風公司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構成本罪的主觀是故意,周某自稱自己是酒后聽聞,并無損害東風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心態。且該散布虛假信息未給東風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那無論主觀與客觀方面,周某都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