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走私武器、彈藥罪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香港人。因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捉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捉獲,2015年7月31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香港人。因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捉獲,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2月4日出生,香港人。因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捉獲,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從2015年初開始,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另案處理)在香港接受“阿田”(身份不詳,另案處理)的請托負責走私氣槍入境,再負責寄到國內客戶手中,收受走私費用。在接受委托后,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再用較低的費用雇請水客將氣槍從香港走私到深圳,交給何某某、石某某雇請的“露露”(身份不詳,另案處理)接收槍支并由其在深圳市羅湖區某地將槍支包裝并填寫郵寄地址后,再由何某某于2015年5月雇請的被告人陳某某將偽裝成化妝品的槍支送到深圳市龍崗區某快遞公司,郵寄給國內客戶。
2015年7月20日晚,受被告人何某雇請的被告人曹某某、黎某某各攜帶12支槍支從福田口岸入境并不向海關申報,被當場人贓并獲。隨后,次日偵查人員在深圳市羅湖區某地查獲已經走私入境的槍支12支及郵寄槍支的快遞單證一批,并于2015年7月22日捉獲被告人何某某;2015年7月30日在深圳市羅湖區某地被告人陳某某家中查獲已經走私入境的槍支1支,鉛彈1000粒以及郵寄槍支的快遞單證一批,并于當日在羅湖區將陳某某捉獲歸案。
后經并案,偵查機關已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偵查的蔡某某走私武器案、2015年4月8日立案偵查的鄭某走私武器案、2015年6月25日立案偵查的陳某某走私武器案,上述三人亦系受何某某雇請走私槍支入境的水客,其中蔡某某走私槍支2支,鄭某走私槍支3支,陳某某走私槍支23支;隨后又通過快遞單證線索,在國內追查到由何某某走私入境、由陳某某郵寄到國內客戶手中的槍支19支。
綜上,被告人何某某參與走私槍支84支及鉛彈1000粒;被告人陳某某參與走私槍支79支及鉛彈1000粒;被告人曹某某、黎某某各參與走私槍支12支。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陳某某、曹某某、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