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代購毒品是否構成毒品犯罪?觸犯什么樣的罪名?我們(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不同情形,解讀如下:
1.代購者涉嫌構成運輸毒品罪的情形:
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的,沒有證據證明托購者和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等其他行為,查獲的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委托購買者、代購者觸犯運輸毒品罪,代購者與委托者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犯;
如果查獲毒品數量未達到數量較大標準,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代購者不構成犯罪,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會面臨行政處罰。這是相關司法解釋對代購者行為定性的規定。
而根據刑法對運輸毒品罪的規定,行為人對運輸毒品構成運輸毒品罪的,沒有毒品數量的要求,即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2.代購者涉嫌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兩類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行為人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視為從中牟利,屬于變相加價販賣毒品,觸犯販賣毒品罪。
第二種情形是:代購者明知委托人購買毒品用于其他毒品犯罪,仍然接受委托為其代購毒品,代購者與委托者構成毒品罪的共犯。這種情形下不需要代購者以牟利為目的。
這里的明知,屬于法律推定的明知,司法解釋對其做出了詳細的判斷路徑。
同運輸毒品罪一樣,販賣毒品罪沒有對毒品數量做出規定,即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3.代購者涉嫌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代購者利用物流快遞接受代購的毒品,或者代收快遞者明知是物流寄遞的是毒品,而接收物流快遞,沒有證據證明代收者與購毒者有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代收快遞者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這個最低標準是: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而對于未達持有毒品最低標準的,持有者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會面臨行政處罰。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