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8年9月,陳靈某在其工作并由其看管的“海洋”餐廳容留吸毒人員安某、蔡某、陸某、蔡某2、金某(以上五人均已被行政處罰)何某(已死亡)一起吸食由蔡某提供的毒品“奶茶”、氯胺酮(俗稱“K粉”)及MDMA(俗稱“快仔”)。在吸食毒品過程中,吸毒人員何某因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并昏迷,后經 衛生院搶救無效被宣布死亡。公安機關現場檢測報告證實陳靈某及蔡某等人尿檢為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類為陽性,經法醫鑒定中心鑒定何某符合氯胺酮和MDMA(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兩種毒藥物聯合作用致急性中毒死亡。2018年10月,陳靈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陳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律師說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詳述了本案的法律關系:
1.陳靈某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而不管這種行為是處于主動還是被動,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來要求而被動的容留行為也會構成犯罪。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而本案中,陳靈某在其工作并由其看管的“海洋”餐廳容留吸毒人員安某、蔡某、陸某等人一起吸食由蔡某提供的毒品,并造成吸毒人員何某因吸毒中毒身亡的嚴重后果,根據法律的規定,陳靈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容留吸毒罪。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條例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3.對于容留他人吸毒,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并罰。對本案而言,并未發現陳靈某有牟利為目的容留或者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證據,故對其只能處于相對較輕的處罰
4.陳靈某有自首情節。案件中陳靈某是接到警方電話問詢后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容留何某等多人聚眾一起吸毒的犯罪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屬于自首。自首情節是法定罪輕量刑情節;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容留吸毒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故綜合了全案的犯罪事實、證據及量刑情節后陳靈某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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