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件:夫妻倆與同事劉某共住一室。某日,外出散步回來的丈夫鄧某剛進屋即發現了妻子被同事劉某強奸,彼時劉某剛從妻子身上下來,正在穿褲子。丈夫怒火中燒,操起桌上的酒瓶就朝該同事砸去,劉某被砸后倒地。夫妻倆看到倒地不語的劉某,并未施救隨即迅速離去。劉某最終被其他同事發現時已身亡。
公安機關很快抓獲犯罪嫌疑人鄧某,經過審理,鄧某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面對被強奸的妻子,護妻心切的鄧某沖動之下暴力擊打強奸者致其死亡。鄧某行為屬不屬于正當防衛?為什么領受無期徒刑這樣的重罰?受此刑罰量刑是否過重?
要回答這幾個疑問,我們需要厘清及了解幾個法律關系及其背后蘊含的法理。
首先,鄧某用酒瓶刺死強奸者的行為為什么未被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滿足5個嚴格的條件:有不法侵害發生;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當防衛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只有這5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認定造成犯罪嫌疑人重大傷害的防衛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法律意義,是防衛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防衛者原則上不承擔刑事責任。
而本案中,鄧某用酒瓶刺向劉某之時,劉某的犯罪行為已經結束,當時看不出劉某有繼續控制鄧某之妻,繼續施害的情形。那鄧某的暴力擊打行為,就不能算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
因此,劉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但構成了事后防衛。事后防衛是防衛人在實施防衛行為中未滿足構成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這一時間條件。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即不法行為已經結束。
刑法中,事后防衛行為的本質是一種犯罪行為。原因在于:客觀上,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造成了犯罪嫌疑人重大傷害。主觀上,防衛者對造成施害者的重大傷害行為有罪過,即對此傷害結果是故意追求心態的,或是呈放任的間接故意心態的。據此,劉某的主客觀方面符合刑法犯罪分則中的“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其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依法受到相關的處罰。
其次,事后防衛者為什么要受到刑法的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本原因在于,犯罪的認定和刑罰的決定權是專屬于國家司法機關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同樣受到刑法的保護。而劉某不能因鄧某做出了犯罪行為,代替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單方面對鄧某實施制裁行為。我國刑法允許的個人救助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正當防衛、緊急救險這兩類行為。
最后,劉某的行為致其被處以無期徒刑的刑罰,量刑是否過重?
劉某的行為可以被樸素地理解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復仇行為”。但是現代文明國家,都不支持如此的“私力救助”行為。劉某的“私力救助”行為從結果上實現了懲罰犯罪人,但我國刑法的目的,除了懲罰犯罪分子,更重要的,還有預防犯罪和教育其他民眾的功能。如同劉某這樣的“同態復仇”行為,并不符合法律允許的正當防衛的行為規定,可能會導致更多人的效仿,從而帶來對整個社會秩序的破壞和混亂。這與現代文明社會的刑法價值理念是相抵觸的。
當然,劉某的遭遇,或許會讓很多的人感覺對其量刑過重。而在對一個具有危害結果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的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介入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框架之下,通過辯護律師的辯護作用,能否為劉某爭取更輕的處罰,可以繼續討論繼續探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