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故意傷害行為在傷害結果達輕傷時方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定罪過程中傷情鑒定意見顯得至關重要,是辯護人需要重點關注的涉案證據之一。
基本案情介紹:
法國人安某與妻子住在“X珠花園”,因養狗被小區住戶投訴。安某與妻子前往小區管理處進行交涉。此時正在管理處繳費的被害人蘭某也因養狗問題與安某妻子發生言語沖突。安某向蘭某臉部打了兩拳。后安某被公安帶走協助調查。經鑒定,蘭某臉部傷情為輕傷二級。
辯護人辯護意見:
在安某被公安羈押之后,辯護人前往看守所會見安某,詳細了解了事情經過,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及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撰寫了取保候審申請書交由辦案機關;在安某被送至檢察院批捕申請之后,辯護人又撰寫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呈遞檢察機關。
申請重新進行傷情鑒定:辯護人認為,傷情鑒定系民事治安處理或刑事立案處理的依據。本案中安某對受害人的傷害,限于面部的兩拳,且力道一般,直接導致輕傷害的可能性不大,嫌疑人及家屬對輕傷害的鑒定持合理懷疑態度。因此申請重新進行傷情鑒定。
自首的認定: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根據案情事實,安某的行為符合法律對自首的規定。
辯護人根據查清楚的案件事實,提出被害人對本案的發展存在一定的過錯;
案件結果:
在案件辦理的每一個階段中,辯護人與辦案機關積極溝通,最大限度地維護安某的合法權利。案件經過審理,最終法院認定安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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