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福建中院對吳謝宇弒母案進行了宣判: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
案件在進入審理階段后,吳謝宇舅舅和姑父都曾公開表示,他們已經原諒了吳謝宇并且簽署了諒解書,希望公安機關和法院能夠寬大處理。受害者家屬出具的刑事諒解書,對被告人獲輕判有很大作用。同時,吳某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殺害母親的行為,這個行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坦白,也是被告人可以獲得從輕量刑的有利因素。最終,吳某為何仍然被法院判處死刑?
具有多個法定從輕量刑情節未保住性命,個中原因需返回案件事實去尋找:
在父親肝癌病故后,母親因思念父親深受打擊,家里獨子吳某認為母親謝天琴生活已失去意義,想協助母親離開人世去追隨父親。于是在2015年上半年產生殺害母親謝天琴的念頭。經過長時間預謀、策劃,他在網上購買作案工具。7月10日下午,趁母親回家換鞋之際,吳某持啞鈴連續猛擊其面部,導致母親的死亡,并在尸體上放置床單、塑料膜等75層覆蓋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劑,掩蓋母親被害的真相。
隨后,吳某虛構母親陪同其出國交流學習,以需要生活費、學費、財力證明等理由騙取親友144萬元予以揮霍。
為逃避偵查,心思縝密的吳謝宇還購買了10余張身份證件, 用于隱匿身份。
由案件披露的事實可知,吳某殺害單身母親手段非常殘忍,這是嚴重違背家庭人倫的舉動,也是踐踏人類社會正常情感的沒有人性的罪行,顯示了極大的主觀惡性。
刑法規定,對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一個幅度量刑,只要此區間,無論是十年有期徒刑,或是最高刑死刑,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滿足對罪責刑相一致的刑罰原則的遵循。
再者,在殘忍殺害母親之后,吳某隱瞞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欺騙親朋友人,騙取了144萬元用于自己的毀壞。這個詐騙數額,已經遠超司法解釋對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對犯罪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即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再次,吳謝宇還觸犯了一個罪名:買賣身份證件罪。
因而在數罪并罰情形之下,即便有法定從輕量刑情節,法院對吳某判處最高刑死刑,符合法律的規定。
刑罰是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又符合刑法分則中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懲罰。罪責刑相適應是刑罰的基本原則,也是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基礎。雖擁有極高天賦,身為人人引以為傲的北大學子,但戕害至親,人性泯滅,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