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 強奸罪 情節惡劣
對于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認定,目前尚無 司法解釋 予以明確,一般由司法機關酌情予以認定。既然 刑法 將“情節惡劣”與.《刑法》第236條第3款的其他加重情節相并列,認定“情節惡劣”的標準,亦應當與《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2)至(5)項所列情節的嚴重性相當。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 “情節惡劣”,一般要結合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續的時間、地點、次數等犯罪情節進行綜合判斷。
《性侵意見》第25條雖然沒有對“情節惡劣”作出明確規定,但從七個方面規定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情形,包括: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以上七項均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單獨某一項內容可能達不到“情節惡劣”的認定,但若同時具有幾項情形,則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
二、如何正確認定強奸罪
(一)罪與非罪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行為的定性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二)既遂與未遂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 犯罪既遂 。至于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內強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犯罪。
(四)強奸罪的對象
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