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顧:
2005年8月上旬,W與“滿東”“費”“剛刀”等四人,商量好先搶一輛車,再開著車去搶劫,為此準備了手套、膠帶等作案工具。2005年8月晚9點左右,W等四人,在寶安區107國道附近,乘坐“肖某某”駕駛的面包車向光明方向駛去。W借故小便要下車,“肖某某”停車讓其下車。W小便后上車時假裝咳嗽發出動手暗號,“滿東”迅速用手臂勒緊肖某某脖子往后面拖曳,“費”、“鋼刀”幫忙控制“肖某某”的手臂往后拉。W坐上駕駛位,開車往公明方向駛去。車輛行駛期間,為防止肖某某出聲喊叫 “滿東”等人用透明膠帶封住肖某某的嘴巴并捆綁手腳,車輛行至一條沒燈光的偏僻小路,W將車靠邊停下,坐在駕駛室望風,“滿東”“費”“鋼刀”將肖某某從車上拖下車,丟棄在路基下面的小溝內,然后四人駕車往東莞方向逃去。
第二天上午,“肖某某”的尸體被發現,經鑒定,其系生前被他人扼頸和被手套填塞口腔阻塞呼吸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發后W逃離深圳到外地打工,2017年6月在江西廬山附近被抓獲歸案。
在接受了W家屬的委托后,我們介入了本案。當即聯系到看守所會見W。
從2005年作案后東躲西藏,猶如驚弓之鳥逃避追捕,到2017年被抓獲歸案,12年的逃亡生活W嘗盡了擔驚受怕、夾雜著對搶劫中不幸死去的“肖某某”的深深的愧疚懊悔,當警察忽然現身用手銬銬住自己的時候,飽受煎熬的W甚至感到了久違的輕松和安寧。
W描述了案發的經過,強調肖某某被控制時他一直在開車,他后來才知道肖某某被發現時已經死亡,強調是他事后給警察打電話還回搶劫的車。我們一字一句記錄下他的話,安慰他先把經過描述清楚。
公訴機關以搶劫罪罪名起訴W:
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以后,起訴書上公訴機關以搶劫罪罪名對W提起了公訴。根據刑法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即是說W將面臨最高刑罰是死刑的處罰。在這種情形下,我們一致的辯護意見是:保住性命。(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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