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始,溫某某在杭州某運動城經營“雅美運動服飾”期間,從事銷售假冒“銳步Reebok”、“耐克Nike”、“阿迪達斯Adidas ”注冊商標的服裝,并租用搏擊運動城2201房、2202房、2204房、2205房作為倉庫儲存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服裝。2018年9月,公安人員將溫某某抓獲歸案,并在上述檔口、倉庫繳獲假冒注冊商標的服裝共25002件(經統計,價值共計人民幣653015元)及訂貨單據一批、營業執照等物品。
截至2018年9月,涉案“Reebok”、“Nike”、“Adidas”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注冊并且在注冊有效期內,核定使用范圍包含“服裝”。
【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溫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
1.溫某某的行為構成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注冊商標的商品需要商標所有人的授權。未經授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溫某某明知其交易的是假冒“Reebok”、“NIKE”、“Adidas”等知名商標的商品,仍著手實施銷售行為,其行為構成了銷售假 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溫某某的行為應以犯罪未遂定罪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以未遂定罪處罰。本案中溫某某被查獲的未銷售商品貨值達到653015元,屬于數額巨大的量刑情節。依法應當處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溫某某認罪認罰的情節,給以其兩年有期徒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