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作為噱頭實施詐騙活動的,詐騙分子在前期往往會給投資者一點甜頭,給予一定投資收益,取得投資者信任后,讓其加大投資,從而非法占有更多的金錢,那么詐騙案中前期投資者獲利是否應返還?下面由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詐騙案中前期投資者獲利是否應返還
在詐騙案件是,投資者利用詐騙取得的錢進行投資的,投資取是收益也是非法所得,一律要進行追繳退賠,所以需要返還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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