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 日上午,蘋果公司發言稱,正在調查其代工廠部分管理人員的涉嫌規模欺詐案,這些人員3年來采用不合格的 iPhone 部件組裝 iPhone 出售,獲利3億多元。
如果蘋果公司調查事件屬實,相關人員不僅違反公司制度,也會因各自的行為涉嫌觸犯不同的刑事罪名。
從事件源頭來說,代工廠“內部人員”,違反公司規定,盜賣工廠的不合格零件,這個行為涉嫌觸犯盜竊罪;如果直接實施人是利用職務便利所為,則涉嫌觸犯職務侵占罪。
而對接收這些不合格零部件,并組裝出成品,然后銷售的“商人”,則根據不同情形涉嫌不同罪名。
一種情形是明知上家出售的零部件是其偷運出來的,則接收的商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另一種情形是接收的商人與工廠偷運零部件的內部人員共謀偷運,組裝的行為,則接收的商人與代工廠內部人員涉嫌構成盜竊罪共犯;同時,在這兩種情形之下,因單獨實施銷售行為,商人都同時涉嫌觸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而且,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同的行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無牽連作用下,處罰原則是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