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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豬盤”,是近年來辨識度很高的電信詐騙方式之一。此外,生活中存在各式各樣的詐騙行為,這些詐騙行為有著強烈的與時俱進的時代感,并無固定模式。詐騙行為給受害者帶來不僅是財物上的損失,更帶來心理上的沖擊,甚至出現了受害者因此自傷、自殺的悲劇。
然而,并非所有出現財物損失的事件都會定性為詐騙,也不是所有獲取了財物的“詐騙者”都受到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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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本質是什么?詐騙罪認定的關鍵是什么?我們承辦的一個涉嫌詐騙的案件可以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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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男,88年出生。2018年3月進入樂寶電子公司擔任銷售員。憑著自己對電子元件市場的熟悉和特別突出的銷售才能,迅速成為老板最倚重的員工。
為促進銷售,樂寶公司制定了內部的“回扣”刺激方案。按照規定,梁某應該要將公司的380萬“回扣”給到客戶。但是梁某并沒有,他挪用了這筆回扣。
事后老板發現了梁某的挪用舉動,雖然極為震驚,但出于愛才,也希望梁某能繼續留在公司幫助自己。老板鄧某和梁某達成“協議”,這380萬作為梁某欠公司的欠款。但是,如果梁某能把公司3000多萬的庫存產品推銷出去,這筆欠款就一筆勾銷。
到2020年10月份,梁某果真將此3000萬的庫存產品一銷而空。
而到了12月,梁某忽然被警方羈押。涉嫌的罪名就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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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被羈押后,其家人無比慌張。作為一個維持全家生計的家庭頂梁柱,家里有年幼孩子,有年邁無收入的雙親、在家養病的妻子,如果梁某被認定構成犯罪,這個家怎么辦?
全家人都不敢相信摯愛的親人會是一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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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家人在朋友介紹下,來到我們律所,希望我們可以幫助到被羈押的親人。
我們迅速安排了會見。只有親自前往看守所會見梁某,才能真切了解事情的真相。
通過會見,我們詳細了解了整個所謂的“詐騙事件”。從梁某的敘述中,我們判斷,這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糾紛,梁某的行為根本就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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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規定的詐騙罪?
除了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而客觀上,行為人使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梁某涉案金額達380萬,但這并不屬于詐騙所得。結論很明顯,但如何表達這個論證過程,說服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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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撰寫了論證詳實的法律意見書遞交公安,表述梁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的原因和依據。
其一,詐騙罪是以欺騙的方式占有他人財物。本案中,公司老板作為被害人完全明知嫌疑人的款項沒有支付給客戶。
其二,支付客戶方回扣是被害人提出來的,而任何詐騙都是犯罪一方想辦法提出占有被害人財物。不可能由被害人提議支付相關財物。
其三,被害人與嫌疑人已經就款項的處理達成協議。盡管沒有書面協議。但被害人與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清楚地證明協議的存在,從而證明是經濟糾紛而不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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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在被羈押了14天之后,梁某被公安機關釋放。恢復了自由,回到了翹首期盼的家人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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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實施了詐騙行為,行為人理所當然地需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但對不幸被卷入涉嫌詐騙的刑事調查程序,其實只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而言,仍然是需要專業的刑事律師為其發聲,助其盡快洗脫嫌疑,回到正常的生活中。畢竟,自由地生活,是我們每一個人最根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