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羈押 基本上是一種 逮捕 、 拘留 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 強制措施 。羈押期限是法學上的專有名詞,指犯罪嫌疑人在 偵查 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雖然在法律上羈押期限是不包含 刑事拘留 期限的。但是涉嫌 詐騙罪 ,犯罪嫌疑人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包括了刑事拘留、逮捕兩個階段。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下列案件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因此,上述情況如果全部加起來,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應該不超過7個月,但是,如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前述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還有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 。
因此,涉嫌詐騙罪,行為人可能最長會被羈押7個月零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