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一.人生如夢,朋友如霧。 他在疾病的疼痛中輕信“朋友”的話,吸食了毒品。
案發前,畢業于名校的H 有著非常光鮮的履歷:研究生學歷,共產黨員,任職基金管理公司重要崗位,薪金優渥。然后在H 認識了所謂的“好朋友”,并在好友的勸說下嘗試毒品后,這一切都戛然而止了。
在接受H的親人的委托后,我們迅速安排會見了羈押中的H。H當時身患肝膿腫,正在接受藥物治療。根據他的情況,我們立刻撰寫了一份變更強制措施的取保申請書,希望H能得到較好的治療。
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在起訴意見書里,辦案機關提出在H家中收繳冰毒2.19克,認定H販賣4.68克冰毒,并有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的情節;同時容留他人在其住處吸食毒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刑法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而刑法對販賣毒品的規定是: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時有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情節的,量刑是三年至七年。
二.經過對證據的反復梳理和論證,積極和辦案機關當面溝通,又遞交了三份法律意見書,辦案機關最終采納了我們的意見,不再認定多次販賣的情節;不指控H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
針對辦案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根據證據運用規則,我們在辦案機關提供的證據里仔細甄別比對,反復論證,我們敏銳地發現了起訴意見書里針對H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定性的證據并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并未到達法律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1.在多次交易情節的認定里,僅有H的供述和買毒品人R的證言,且兩人對交易毒品的數量有出入;不僅如此,R的證言也與他本人之前的筆錄中陳述的不一致,而無其他任何證據能證實該兩次交易毒品具體時間、地點、毒資是否交付。根據孤證不能定案的證據原則,這個多次情節是存疑的,應不予認定。
2.關于認定H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我們曾經提交過法律意見書,申請調取H所居住樓道的監控視頻,可以查清被容留吸毒人員陳述的在H家吸毒的時間段,有沒有出現過。但在我們閱讀補偵卷中,并未看到相關視頻證據。故H容留他人吸毒的定性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應認定。
最后辦案機關采納了我們的意見,不再認定多次販賣的情節;不再指控H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
三.精心準備了質證意見,撰寫了辯護詞,為H做精準的罪輕辯護。我們請求法庭輕判的主張,檢察官當庭不持異議。
庭審中,我們結合證據,提出了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特請人員介入、初犯、偶犯及H所患重病6大辯護點做了罪輕辯護。檢察官當庭對我們請求法庭予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持異議。
四.法庭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最終對H做出了1年有期徒刑的輕判判決。
庭審后,考慮到H年邁老弱的父母說過會一直留在深圳,知道結果以后再返回千里之外的家,希望可以盡早知道判決結果的心情,我們和主審法官進行了溝通。就在開庭后的5天,法官助理打來電話,說判決書出來了。結果正如我們建議的:1年有期徒刑,并罰2000元罰金。當我們第一時間把結果告訴H的父母時,老人電話里連聲感謝,并在當天下午顫顫巍巍的來到所里,再次表達了對我們用心工作的肯定和感謝。
后記: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法條和懲罰,從公正富有人性關懷的檢察官,到庭審業務繁重仍然高效率作出判決書的法官,都表現出了法律充滿人情有溫度的一面。H在庭審最后痛哭懺悔,在場旁聽的父母不停落淚,令人動容。
我相信他所說的話,都是真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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