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來自廣東江門,是一個90后的小伙子。在廣州、深圳認識了一幫老鄉張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等人。2014年5月份開始,趙某某開始在網上向他人出售非法獲取的公民信息。張某某多次伙同胡某某、譚某某等人從趙某某等人處非法獲取到他人的身份信息、電話號碼等資料,冒充被害人向電話公司申請被害人手機號碼的備卡,通過快遞公司接收電話公司郵寄出來的電話號碼備卡,激活該卡后在互聯網上關聯被害人的銀行卡或是申請手機銀行,然后再網上大肆購物或是購買游戲點卡、飛機票等,將購得的物品轉手倒賣或是將游戲點卡套現。胡某某前后共參與了9單,其在里邊負責冒充被害人從快遞公司手中拿電話備卡的角色,涉案金額為人民幣30多萬。公訴機關認為其幾人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巨大,已構成詐騙罪,應追究其刑事法律。
2015年5月,胡某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托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胡某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具了以下幾點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一、 關于《起訴書》指控胡某某參與張某某查詢被害人宋某某、熊某、左某某的銀行、手機信息,這單完全沒有證據可證明,不應認定其行為。
二、 關于詐騙未遂的一單5580元的數額。該單為張某某在京東購買的“iphone”手機,京東并沒有發貨,被害人這一損失實際可以挽回,應計為犯罪未遂的數額。
三、 對被告人胡某某的涉案金額應根據其參與程度和作用大小,予以分別量刑。被告人胡某某的涉案金額中,其直接騙取的部分被害人財產,只是張某某等人網購發給他的手機等電子產品,其總額約為5萬元,剩余的金額只是其以領取手機備卡和收發驗證碼短信來輔助張某某,其所起的作用很次要,其不知道張某某等人盜刷了多少錢。
四、 被告人胡某某在整個詐騙活動中獲利較少,應酌情從輕處罰。胡某某通過在詐騙活動中收取同案人員套現購買的電子產品,每臺約300元,共計3000元,獲利非常少。
五、 被告人胡某某庭上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根據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胡某某的涉案金額為30多萬,已屬“數額巨大”的范疇,量刑在3年至10年內,經王平聚律師團的努力,法院綜合考慮辯護意見,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對比其他案例和結合該案案情,該判決已是輕判,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不竭努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