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項強制措施之一,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還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處。具體表現在:1 詳情>>
摘要:在我國目前對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的規定中,尚存可能發生理解分歧的問題,已無法滿足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保護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詳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2款 的規定,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詳情>>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詳情>>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詳情>>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 詳情>>
(一)方式公檢法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而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是選擇關系,只要二選 詳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詳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 詳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詳情>>
139-0298-3029(微信同號)
我們的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