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夜總會俱樂部因這樣的部分工作人員私自外出的賣淫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認為,這類夜總會投資人及管理人員認定為容留賣淫罪更符合法律的規定。 詳情>>
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定罪量刑前,也是公民,都有權利獲得有質量的刑事辯護。這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詳情>>
電信詐騙金額動則幾十萬到幾百萬, 在對相關責任人處以刑罰時應盡量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 詳情>>
涉黃夜總會相關人員以容留賣淫罪定性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 詳情>>
支付市場遠見者招財進寶的新兵器? 還是不法分子手中的“洗錢中心”和“如意寶”? 詳情>>
近年高發的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罪的辨析及罪輕辯護空間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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