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 詳情>>
根據 刑法 規定和有關 司法解釋 精神, 組織賣淫罪 在行為手段上可以采取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多種,因而往往又能觸犯其他罪名如 詳情>>
(一) 組織賣淫罪 與犯罪集團的區別是什么? 1、犯罪集團是 共同犯罪 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 詳情>>
組織賣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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