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款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其中,“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百克;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滿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滿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000克以上不滿150000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滿50克;嗎啡20克以上不滿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滿250克(針劑100μγ/支規格的500支以上不滿2500支,50μγ/支規格的1000支以上不滿5000支;片劑25μγ/片規格的2000片以上不滿1萬片,50μγ/片規格的1000片以上不滿5000片);鹽酸二氫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滿10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γ/支、片規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滿500支、片);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滿200000克;罌粟殼50000克以上不滿200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三,根據刑法第347條第4款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40克以上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滿10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四,根據刑法第347條第5款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其五,根據刑法第347條第6款之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其六,根據刑法第349條第2款的規定,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謀的,依照本罪從重處罰。
其七,根據刑法第350條第2款的規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亦同。
其八,根據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犯本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