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上訴后,案件開始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
有很多博友問我,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要多長時間才能出結果呢?
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試舉兩例:
山東省原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段義和炸死情婦一案,2007年7月9日案發,8月6日一審開庭審理,8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8月23日二審開庭,當庭駁回其上訴,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2007年9月5日被執行了死刑。
二審宣判后,僅僅十三天時間,段義和就走上了斷頭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2007年5月16日一審開庭審理,5月29日一審判處死刑。6月18日,二審開庭審理。6月22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2007年7月10日被執行死刑,復核時間僅用了十八天。
有法官告訴過我,司法實踐中,死刑復核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
廖思其死刑復核案,受其家屬委托,由我擔任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該案二審裁定是2008年1月15日作出,6月5日案件移送最高法院進行死刑復核。6月19日,我通過“上訪”程序約見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遞交了書面法律意見書,當面陳述了我對案件的看法。此案已經復核五個月了,前兩天我打電話詢問,還說結果沒有出來。現我手上還有一起死刑復核案,二審裁定是2008年6月27日作出的,同樣沒有出最后結果。
按照《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的裁定、判決,或者作出不予核準的裁定。
依據該條規定,死刑復核案件經復核后,只有兩個結果,要么是核準,要么是不予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對案件進行改判。
依照第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即使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按照第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如果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根據第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襲警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會出現那種結果呢?這起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質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程序會是快還是慢呢?
從種種跡象來看,估計不用多長時間會出結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并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如果++被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死刑,不知有關部門能否從人道主義考慮,讓失蹤幾個月的王靜梅見兒子最后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