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以下簡稱《同錄規定》),對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作出明確規范。
據介紹,出臺這個規定,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結合落實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建章立制重點任務,深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依法規范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提高辦案質量和效果。
《同錄規定》共16條,明確了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的目標任務、適用范圍、錄制內容、參與主體以及錄音錄像文件保管、使用規則等。《同錄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對于檢察官圍繞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簽署具結書活動,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開展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主要目的是促進實現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實質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認罪認罰案件辦理質效,防止聽取意見不規范、走形式甚至強迫認罪認罰等問題。制定下發《同錄規定》,既是檢察機關進一步主動規范、約束檢察履職行為,深入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積極回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切,深化檢察隊伍教育整頓,扎實推進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活動,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確保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對于檢察官圍繞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簽署具結書活動,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不包括訊問過程,但是訊問與聽取意見、簽署具結書同時進行的,可以一并錄制。
多次聽取意見的,至少要對量刑建議形成、確認以及最后的具結書簽署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對依法不需要簽署具結書的案件,應當對能夠反映量刑建議形成的環節同步錄音錄像。
第三條 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適用于所有認罪認罰案件。
第四條 同步錄音錄像一般應當包含如下內容:
(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聽取意見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情況;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法律規定,釋明認罪認罰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后果的情況;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況;
(四)告知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處理意見,提出的量刑建議、程序適用建議并進行說明的情況;
(五)檢察官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的情況;
(六)根據需要,開示證據的情況;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及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見證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錄制的情況。
第五條 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應當由檢察官主持,檢察官助理、檢察技術人員、司法警察、書記員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等人員參與。
同步錄音錄像由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檢察輔助人員負責錄制。
第六條 同步錄音錄像一般應當在羈押場所或者檢察機關辦案區進行,有條件的可以探索在上述地點單獨設置聽取意見室。
采取遠程視頻等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保存視頻音頻作為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第七條 聽取意見前,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聽取意見的時間、地點,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
在聽取意見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條 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聽取意見的參與人員、聽取意見過程,畫面完整、端正,聲音和影像清晰可辨。同步錄音錄像應當保持完整、連續,不得選擇性錄制,不得篡改、刪改。
第九條 同步錄音錄像的起始和結束由檢察官宣布。開始錄像前,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
第十條 聽取意見過程中發現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新情況,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中止聽取意見和同步錄音錄像。核實完畢后,視情決定重新或者繼續聽取意見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因技術故障無法錄制的,一般應當中止聽取意見,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聽取意見和錄制。技術故障一時難以排除的,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同意,可以繼續聽取意見,但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同步錄音錄像結束后,錄制人員應當及時制作同步錄音錄像文件,交由案件承辦人員辦案使用,案件辦結后由案件承辦人員隨案歸檔。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的命名應當與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內案件對應。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逐步建立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管理系統,統一存儲和保管同步錄音錄像文件。同步錄音錄像文件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十二條 同步錄音錄像文件是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工作資料,實行有條件調取使用。因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或者疑問等原因,需要查閱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出示,也可以將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時提請法庭播放。
因案件質量評查、復查、檢務督察等工作,需要查閱、調取、復制、出示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檢察人員聽取意見應當著檢察制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嚴肅、端莊,用語文明、規范。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檢察技術、計劃財務裝備、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檔案管理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保障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開展。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開展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