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的退休干警李某某,涉案之前是黨員,在軍區、公安分局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退休后,他通過注冊微信和微博在網絡上反應官員和黨員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身邊的腐敗問題。而經過司法機關的查證后認定,李某某的舉報信息中包含未經證實的多條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2020年李某某被法院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誹謗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00元。
關于李某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不同看法,筆者在上一篇文章已經闡明。
今天說說這份判決中另兩個引發爭議的部分:一個是文印店員工因正常工作被指控構成尋釁滋事罪及誹謗罪并被數罪并罰;另一個是李某某與杜某、賈某、高某等3名文印店工作人員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先說爭議的第一部分:文印店員工因正常工作被指控構成尋釁滋事罪及誹謗罪并被數罪并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書中指出,98年出生的中專生賈某,從畢業后到涉案被羈押前的三年間,一直在某家文印店從事包括打字、復印和做廣告、燈箱之類的設計的最普通尋常的工作。李某某是文印店顧客。賈某的工作就是根據李某某的要求,把他的手稿打成電子版,或按其要求處理圖片,上傳到其的微博中。據判決書中顯示的證據,賈某一共為李某編輯了二十多篇不同內容的文章。而賈某的收費標準是一頁5塊錢,打印一張紙0.5元。
而根據法律的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幫助李某某編輯,電子化處理文稿的賈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嗎?筆者對此持不同的看法。
把一個中立的技術幫助行為入罪,指控賈某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幫助犯,司法機關必須證明提供打印服務賈某和客戶李某某有編造虛假信息的合意,或者證明賈某明知其編輯的客戶的文稿屬于虛假信息。#75歲退休干警犯誹謗等罪獲刑12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
如果無法證明賈某的“明知”或“兩人的合意”,僅憑被編輯上網的信息造成了社會生活、公共秩序的混亂,就匆忙地認定賈某構成尋釁滋事罪,這種客觀歸罪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定罪必須遵循主客觀一致的根本原則。
而是否構成誹謗罪,同樣需要辦案機關證明賈某主觀上有捏造虛構事實的故意。縱觀整個判決書,并無相關證據顯示。
再說第二部分:因為李某某長期在打印店打印舉報材料,長期為其提供服務的文印店員工賈某、杜某及高某等人也被辦案機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這個認定充滿了爭議。
根據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中對何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做了全面詳實的規定。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根據全國掃黑除惡工作的要求及法律精神,掃除黑惡犯罪需要全面把握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構成要件。而把文印店員工因為在此打印文稿的李某某一起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是人為降低認定標準,對法律一定程度的誤讀。
對此,你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