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通過韓國一起殺人案件的告破來了解我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
據報道:“華城連環殺人案件”時隔33年告破!警方通過DNA檢測確定了兇手身份。此案發生于1986年至1991年的5年間,兇手綁架、強奸女性后將其勒斃,有10名女子受害,僅1人幸存。按照韓國法律,此案公訴期在2006年已截止。但是如果此種情形發生在我國,根據我國的法律,這個殺人兇手會因追訴時效而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
何為追訴時效?我國對殺人案件的追訴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即犯罪經過這個有效期限后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一般犯罪的追訴期限的計算,是指沒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犯罪的追訴期從犯罪之日起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而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對連續犯、繼續犯的追訴期限,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回到這個“連環殺人案件”,兇手最后一次強奸、殺害女性的作案時間是1991年,距今已過了28年。如果適用我國法律,是否意味著兇手就不用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實不然,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均為死刑,追訴時效為20年,雖然單從追訴時效來看,該案確實已經過了追訴期。但法律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即使過了20年追訴期,但檢察機關認為必須追訴的,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能對案件進行追訴。
同時我國法律也對追訴時效的延長作出了規定:在公安機關、檢察院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時限的限制。即如果此“連環殺人案件”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有逃避偵查行為導致無法破案的,不受追訴時效20年的限制,可以一追到底。
故我國對“華城連環殺人案”這樣經過33年終告破的重大案件,法律已經作出了相關規定,兇手不會因追訴時效而免責,其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此告慰無辜死難者的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