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圖片自網絡,侵刪)
基本案情介紹:
關某,女,于2018年左右,通過在QQ群下載、網絡上購買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達20萬余條。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通過微信、QQ群聊天方式,結識了占某、史某某二人,得知二人通過“薅羊毛”方式從招商銀行信用卡禮品兌換方式中獲利后,多次向占某出售“姓名+身份證號碼”資料8000條;向史某某出售民生銀行信息7000余條,非法獲利人民幣110656元。
案發后,在律師建議幫助下,關某家人已代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0656元。
案件被起訴到人民法院,關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構成犯罪?關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及辯護點,我們梳理如下:
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之罪與非罪的辨別:即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即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才構成犯罪。
根據2017年5月8日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從公民信息的內容、分類、與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關系及緊密性對“情節嚴重”做出了細化規定。
“情節嚴重”的認定包括如下情形:
(1)出售或者天天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事實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2)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訊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述2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5)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達到(2)(3)規定標準的一半以上的;
(6)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輕辯護點之一:
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2017年5月8日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里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是:
(1)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者數額達到“情節嚴重”中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這是一條空白兜底罪狀。
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輕辯護點之二:
“緩刑”是一種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條件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刑”因其不用被羈押,犯罪人享有幾乎全部的人身自由,可以算是變相的“無罪”刑罰。
緩刑制度里的法定條件,《刑法修正案 (八)》規定如下: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制度的設立,是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這項原則在刑罰中的體現,它表明了“重罪承擔重責,輕罪承擔輕責,罪行與刑責相均衡”。故對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的辯護律師而言,從在案證據中努力尋找到對當事人有利的罪輕證據,在法律框架下,據理力爭,說服法官,是辯護律師為當事人爭取輕判的關鍵點。
本案經過審理,法院最終認定關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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