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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男,大學學歷,78年出生于山西。廣州亮X外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2015年,因亮X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稅權,鄧某某與鄭某協商,希望掛靠亮X公司從事電子出口業務,并按照市場規則支付鄭某管理費。主要借助亮X公司一般納稅人身份,為自己的電子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鄭某同意了。
掛靠經營,是現實市場經濟活動中一種普遍存在的經營方式。不具備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營個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為滿足客戶的需求不喪失交易機會,通常會通過支付費用掛靠另一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的方式,讓被掛靠方為自己的交易對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促成交易。
鄧某某掛靠亮X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方式是:亮X公司負責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采購合同和報關單給鄧某某,組織貨源和自行報關出口則由鄧某某自行完成。
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間,亮X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共接收鄧某某提供的由廣州的潤X公司、山西的創興公司、卓越公司等三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70份,并持其中的 802份發票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共計申請退稅款人民幣14562187.38元,其中已經實際退稅人民幣11096301.61元,所申請的退稅款扣除應收取的掛靠費后,余款均匯入鄧某某指定的賬戶。
后經舉報,發現亮X公司開具給鄧某某提供的三家公司的發票全是虛假發票,發票對應的出口交易完全是子虛烏有。據此發票申請退稅,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案發后鄭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并以涉嫌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起訴到人民法院。
是違法違規行為,還是犯罪行為?如果是犯罪行為,是否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最根本的判斷方式,是看鄭某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構成要件。
刑法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使國家造成稅款損失的行為。虛開的方式有四種: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本案中鄭某同意鄧某某掛靠自己的公司,又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顯然屬于這里的“為他人虛開”。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仍然直接追求或者間接許可的心態。從案情中可知,鄧某某繳納管理費,鄭某明知其是在為鄧某某的業務開具發票,發票對應的出口行為又全然虛構不存在,而這逾千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用于申請抵扣稅款,是否可以認定為“明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流失,仍然追求此后果的故意“?(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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