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介紹買賣毒品構成毒品犯罪嗎?介紹者,出于中間人的地位,發揮的是介紹聯絡的作用,故其居間介紹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分清介紹者是受誰之托,介紹對象是誰,對毒品交易的作用如何,從而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我們(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解讀如下:
1.介紹買賣毒品與居中倒賣毒品的區別:
居間介紹買賣毒品,有別于居中倒賣毒品。居中倒賣者,本身是毒品交易的主體,與前后環節的交易對象是上下家的關系,直接參與毒品交易并從中獲利,從而構成販賣毒品罪。
居間介紹的行為,在毒品交易中并非交易主體,其發揮的是聯絡作用,因其對毒品交易有幫助作用,故根據法律的規定通常被認定為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
2.居間介紹者涉嫌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購買者的,與毒品販賣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間介紹者或者同時與販毒者、購毒者共謀,聯絡促進雙方交易的,通常認定為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種情形是:居間介紹者,在明知購毒者以販賣毒品為目的購買毒品,仍然接受其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3.居間介紹者涉嫌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居間介紹者受以吸食為目的的購毒者的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持有數量標準的,一般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持有數量標準是: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