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標遼寧省錦州市。2018年1月某日晚,重觀路環島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中車輛幾乎損毀,坐在后排的妻子死亡,駕駛車輛的丈夫周某雖雙腿骨折,傷勢嚴重,所幸保住了性命。
2年后的2021年7月,一直在醫院治療的周某卻被錦州中院判處死刑,觸犯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及保險詐騙罪。
交通事故的幸存者周某為何被法院認定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保險詐騙罪與非罪之間需要注意的地方在哪里?
首先,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定,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次,根據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本罪的主觀是故意的心態,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由于過失行為而引起保險事故發生,或因認識錯誤而認為發生實際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計算錯誤而多報了事故損失等,并因此獲取了保險金的,均不構成犯罪。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五種情形: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四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第五種情形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再次,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之一的行為,但其騙賠行為被及時揭穿,未騙得保險金,那么,其行為性質屬于違反保險法的行為。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只有行為人騙取了保險金,才構成了本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才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因此,在區分保險詐騙罪與非罪時,必須注意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保險金的故意。特別需要甄別的是投保人、受益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而致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情形。
回到本案中,為何丈夫周某最終被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并被數罪并罰,判處死刑?
事故發生后,結合事故發生在偏僻路段,深夜時分,交警經過調查和測算發現:當時肇事車輛幾乎以垂直角度撞上環島外側擋墻,且撞擊前一直在加速,撞擊時速度達到80公里每小時以上;司機周某并無酒駕;現場沒有剎車痕跡;更關鍵的一個細節是,一個不該放置卻偏偏放在方向盤與周某之間的抱枕,挽救了周某一命。
諸多疑點令交警無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調查過程中,周某以自己和妻子同為保險受益人的高額保單被家人發現,保額高達2000萬元;再進一步問話過程中,幸存的丈夫對警察撒了謊。
所有的疑點都把交通事故的起因指向了有人故意為之。
更有一個發現令事件真相呼之欲出:在死亡妻子的胃內容物里發現了管制藥品鎮靜劑,表明妻子在遭遇車禍時很可能處于昏迷狀況。進一步追查證實,管制藥品系周某秘密從網上購買,并暗中給妻子服食。
再把時間往回撥到案發前,周某和妻子雖然是二婚家庭,但是兩人一直非常恩愛,周某也經常帶著兩家家人全世界的旅游,儼然一副中產富足生活圖鑒。但事實上,周某投資失敗,欠債高達600多萬,早已經為彌補債務窟窿焦頭爛額。甚至,周某已經在2017年就為獲取高額保險金,試圖以撞電線桿的方式意圖殺害妻子。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終為不能開口訴說的亡者主持了公道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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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