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有這樣一個案例:白某從事高利放貸活動。 2017年,被害人林某向白某借款10000元 。白某伙同他人以“走形式流程”等理由誘騙林某簽訂16730元借款合同, 以所謂的“押金和服務費”為由從中再扣除2040元后,被害人林某最終拿到的借款金額為7960元。 被害人林某還款2473元給白某一方后,因無力償還遂停止還款。在催討借款未果的情況下, 白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林某償還借款合同上的本金16730元及利息2178元。同年6月,白某與被害人林某達成還款12099元的民事調解協議。
白某被警方以涉嫌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經過后續的訴訟程序,法院最終認定白某觸犯了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并罰罰金5000元。白某在催討借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為何未被法院認定為虛假訴訟罪,而最終認定構成詐騙罪?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解讀了這個案件涉及的多重法律關系:
01 “套路貸”并非刑法規定的罪名,而是對一系列“名為民間借貸,實為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中行為人為實現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采取了多種“套路”,多種手段。這些手段和套路,其行為方式如果符合刑法對犯罪的構成要件的,通常會在認定構成詐騙罪的同時,也認定構成相關的犯罪,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套路貸”所涉及的罪名包括: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
02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罪中的“捏造”,意指為“無中生有,虛擬虛構”的行為。
實務中,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進行部分“虛構”的行為,是否認定行為人構成虛假訴訟罪?通常,只有事實與證據證實,放貸者與借款人的相關債權債務關系是放貸人憑空產生,杜撰,完全出于惡意壘高被害人借款金額,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從而侵占被害人財物,會依法對實施虛假訴訟者以觸犯虛假訴訟罪進行刑事追責;
03本案中,白某與林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在借款金額上及借款服務名目上夸大虛增,基于雙方的借款合同,林某雖無奈不滿,亦不屬于完全虛構憑空產生。法院最終未認定白某構成虛假訴訟罪,亦表明了,出現虛假訴訟行為,并非一定將行為人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對其進行追責。
04 本案中,法院認定白某構成詐騙罪,原因在于,法院認為,白某伙同他人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林某錢款661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故對其以詐騙罪進行了刑事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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