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萬元-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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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受賄罪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丁×,男,52歲。廣東人。2016年4月,丁×在擔任某省教育廳某專項基金管理處處長期間,與XX紅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紅相識。2016年6月,丁×曾參加李某紅組織的一次宴請,席間談及專項基金的使用問題。在丁×與李某紅的交往過程中,李某紅多次給予丁×現金共計約人民幣35000元;公訴機關指控丁×觸犯受賄罪,并提供了多項證據證明。
犯罪嫌疑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解。
丁×辯稱其與李某紅之間曾系戀愛關系,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承諾為XX紅培訓機構謀取利益。基于雙方的戀愛關系,其給李某紅贈送過禮物,李某紅亦回饋給其及孩子一些錢款。上述往來與行受賄無關,其無罪。同時提供了6項證據以表明自己與李某紅系戀愛關系,李某紅的3.5萬元并非出于為對方謀取非法利益而收取。
1.丁×手機短信截屏打印件,擬證明丁×與李某紅之間具有戀愛關系,二人之間基于感情因素發生過經濟往來。
2.丁×手機與李某紅的手機通話錄音光盤及文字材料,擬證明被告人丁×與李某紅具有戀愛關系,丁×通話中稱對方欺騙了自己的感情。
3.廣州市公證處公證書,擬證明丁×與李某紅之間的手機短信截屏在案發前已經存在。
4.李某紅發送給丁×手機的就醫掛號證、檢驗報告單、收費收據的照片打印件,擬證明李某紅向丁×發送其早孕檢查為陽性的內容。
5.證人王×2的證言,擬證明丁×向省教育廳的有關同志詢問過資金的使用情況,但只是政策咨詢,沒有涉及具體項目和金額。
6.證人鐘×、蔡×、關×的證言,擬證明三人均與李某紅有過接觸,知道丁×與李某紅之間系戀愛關系。在丁×與李某紅產生矛盾后,丁×曾委托鐘×對二人的手機短信進行截屏保存,曾委托蔡×與李某紅進行溝通并要求向李某紅退款。
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觸犯受賄罪,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收受款物與謀取利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根據現有證據分析,不排除丁×在宴請上提到過為XX紅培訓機構爭取使用專項基金的問題,但是當時主要是進行政策介紹和電話咨詢,沒有證據顯示其實施了進一步的行為,比如幫助立項等,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丁×具有決定該事情的權力。丁×雖然承認收取李某紅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丁×與李某紅之間存在戀愛關系、具有感情糾葛的合理懷疑,以及李某紅因感情因素而給予丁×款物的可能性。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丁×收受款物與謀取利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丁×不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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