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辯護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夠得以留存,那么對死刑案件的辯護就應當采取不同于一般辯護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夠保留當事人的生命為辯護的前提,...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辯護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夠得以留存,那么對死刑案件的辯護就應當采取不同于一般辯護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夠保留當事人的生命為辯護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審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談,口若懸河,贏得滿堂喝彩,但判決后當事人被執行死刑,家屬非常不滿意,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不是一個優秀的辯護應該做的。
死刑案件的辯護沒有一定之規,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辯護方案,但下面幾個方面一般要考慮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或在羈押期間是否有流產情況);
(2)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的關聯性如何;
(3)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4)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鑒定結論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是否真實;
(6)有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邏輯,各證據之間有無沖突;
(8)被告人有無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況;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從犯、脅從犯;
(10)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或具有防衛的性質;
(11)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
(12)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是否達成了協議,如沒有,應分析是否存在調解的可能;
(13)對于證據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訴辯和解和可能;
(14)起訴書在法律適用上是否存在問題;
(15)有否“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的情節,向法庭提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