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一.初識不知其珍貴
深圳,香港,一江相隔。香港是香江之畔的“東方之珠”,深圳是今天大灣區耀眼的新起之秀。深圳和香港之下生活的千千萬萬的人潮間涌動的悲歡愛恨情仇各種滋味,或許只有生活在其中,穿梭兩城的香港人,也或許是深圳人,才能懂。
在律所接待了慕名前來咨詢的香港人阿樂的家人,她為因為受朋友之托攜帶紅珊瑚制品過關被羈押的家人來尋求 。走私案件,是我們團隊辦理的常見的案件之一。
按照流程程序,我們辦理了委托合同。緊接著,就聯系安排去會見阿樂。以期了解更多情況,證據,看是否可以為阿樂申請取保候審,進一步研判案情的走向。
二.案情的梳理結果讓人出乎意料
阿樂,作為每天穿梭深圳香港的大貨車司機,知道通過海關需要申報的制度,卻不知道部分的紅珊瑚及其制品屬于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也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在朋友阿文的安排下,阿樂在香港取到了三個裝了珠子及珠串的箱字,放到自己車內工具箱內。在海關例行通關檢查時被查獲。
最后經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鑒定中心鑒定,有9條紅珊瑚項鏈,共凈重0.381千克,9000克紅珊瑚顆粒,均是紅珊瑚制品,系珊瑚蟲綱柳珊瑚目紅珊瑚科紅珊瑚制品,共計9.381千克,總價值為人民幣3752400元。同時還查處沙丁紅珊瑚制品,經海關審單處計核,偷逃稅款共計294514.5元。
根據法律的規定:紅珊瑚屬于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制品金額在100萬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查處的沙丁紅珊瑚不屬于我國野生保護動物、也未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但是它屬于需要申報繳納稅款,而查處到的這些沙丁紅珊瑚偷逃稅款共計294514.5元,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兩罪并罰的話,起刑點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阿樂感覺自己有些冤屈。但是會見和閱卷后發現證據對阿樂并不利。
我們發現,在這個案件中,有一個關鍵證人,他是阿樂帶貨過關的中間聯系人,關鍵的證人證言,能夠讓阿樂的量刑從三擋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二擋,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再次閱卷的時候,我們發現證人的證言和阿樂的完全不一樣。他否認了介紹并提供幫助行為,走私行為變成了阿樂一個人的獨角戲。沒有主犯,沒有同謀,所有的責任,都將要由阿樂獨自承擔。阿樂在知道這個情況后,沉默了。
三.竭盡全力,為阿樂尋找罪輕辯護空間
我們仔細研判案情,努力尋找對阿樂有利的證據。
積極和辦案機關溝通,希望能查證到貨主的情況,希望找到更多有利于阿樂獲得輕判的量刑證據。
根據我們團隊辦理過大量的走私類案件的經驗,我們清楚,預繳罰金,表明真誠悔罪,很有可能獲得法庭的輕判;為此,我們和阿樂及其家人耐心分析這種悔罪行為的積極結果,同時三次聯系辦案法官進行溝通;
庭審如期到來,我們精心準備了質證意見,撰寫用證據支持的罪輕辯護詞,在法庭上為阿樂做了精準辯護。
我們所做的一切,就是爭取讓法庭能考慮阿樂的情況的特殊,量刑能從10年有期起點降至5年有期。
四. 峰回路轉,10年刑期變5年,阿樂表示不再上訴。
最后,判決結果出來:阿樂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1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阿樂和家人,都表示接受。并表示不再上訴。同時也對我們團隊的表達感謝和尊重。
無法否認的是:阿樂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制品,同時攜帶大量未申報物品過關,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他的行為確實觸犯了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和走私普通物品罪。法律還對這樣的情況作出可數罪并罰的規定。阿文不得不為自己交友不慎,盲目輕信“朋友”,帶貨過關的走私行為承擔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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