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小某,女,1998年出生。貴州人。初中文化。2018年5月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林小某伙同張某、某譚、某趙1、趙某2、段某經事先商量,到廣州番禺某民宅采用扇巴掌、拳打腳踢等方式毆打汪某,逼迫汪某脫光衣服并下跪道歉,同時以污穢性言語、行為侮辱汪某,還用眉筆在汪某臉上亂畫。期間,林小某等人對上述行為用手機拍攝并將相關視頻上傳至微信群。整個過程持續2個小時左右。案發后,林小某等人已賠償汪某的損失,并獲得諒解。張某等人案發后主動到派出所投案。林小某于2018年5月15日晚上公安局自動投案,但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林小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律師說法】
深圳專注刑事辯護的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
1.林小某的行為構成強制侮辱罪。本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本案中林小某伙同他人用扇巴掌、污言穢語、拳打腳踢、拍裸照且拍攝視頻上傳到微信群的方式侮辱被害人,其行為符合強制侮辱罪構成要件,構成強制侮辱罪。
2.林小某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林小某雖然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但其并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此后在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后再交代,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上,林小某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
3.林小某不適用緩刑。根據刑法規定,強制侮辱罪有三個加重情節:聚眾、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惡劣情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林小某聚眾侮辱被害人,應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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