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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冷蘭因故意傷害罪獲刑7年,原判認定的“防衛過當”被糾正。再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冷蘭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證據相互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然而筆者認為,再審法院否定冷蘭正當防衛的認定是錯誤的。
現年41歲的麗江女子冷蘭,在2006年卷入一樁命案。據當年的判決,在云南麗江的一間出租屋內,冷蘭與丈夫的婚外情對象曾某發生爭吵,曾某持菜刀沖向冷蘭,冷蘭以水果刀相抗,沖突最終導致曾某死亡。法院認定冷蘭“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脅的情況下,用自身攜帶的水果刀相抗”的行為,系防衛過當,作出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五年執行的一審判決。
2006年的生效判決,時隔14年,檢察院又提起抗訴推翻原審判決。從程序上看,再審推翻原審判決是沒有問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的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判決也可啟動再審。
一審認定冷蘭具有正當防衛性質,屬于防衛過當,而再審認定冷蘭不具有防衛性質。本案的關鍵焦點在于:被害人曾某是否手持菜刀正準備傷害被告人冷蘭。如果事實證明是,冷蘭的反擊行為就構成正當防衛;如果不是,就是刑法上的普通的故意傷害行為。而在案件事實無法證明或者存疑的情況下,是否要認定冷蘭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這是原審判決與再審判決出現截然不同結果的緣由。
刑法學有一個基本原則:疑罪從無。從這一原則又衍生出另一基本原則:存疑的利益歸于被告人。筆者認為,再審改判及檢察院抗訴的法律邏輯是錯誤的,違背了存疑的利益歸于被告人這一基本的刑法學原則。
從刑法學的角度出發,在案件事實存有疑點的情況下,仍然應當認定冷蘭的行為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的一種情形。再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冷蘭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因為在這個關鍵事實存疑的情形之下,我們要推定被害人存在傷害被告人的行為。因為這樣的推定有利于被告人冷蘭。
我們不能把不利于被告人的一個推定作為對其進行定罪的證據解釋運用,這樣做是把存疑的利益歸于公訴人了,即把舉證的責任弄反了。公訴人要證明冷蘭的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需要拿出被害人曾某沒有拿刀傷害被告人冷蘭的證據。公訴機關拿不出被害人曾某沒拿刀的證據,就不能否定正當防衛。冷蘭并無義務證明曾某沒拿刀,因為被告人并無義務證明自己無罪。有罪的舉證責任在公訴機關。
現今冷蘭不服再審判決,提出上訴,對于二審裁判結果,將取決于二審法官對刑法學理念的理解。在正確的刑法學理念指導下,二審法院應當推翻再審的錯誤認定及判決,冷蘭應該被改判無罪或防衛過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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