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遼寧高院對加拿大籍毒販謝倫伯格上訴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審理,維持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院核準,今天進行公開宣判后,這個判決被刷屏了。
2018年11月20日,謝倫伯格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判決上訴后,遼寧高院將案件發回重審。
2019年1月14日,大連中法院對謝倫伯格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外國人在中國犯罪,雖然中國對其具有管轄權,但基于兩個國家外交關系的考量,我國法院在裁判和量刑上也會相當的慎重。
從一審的15年有期徒刑到被二審法院改判死刑,結合謝倫伯格的加拿大籍身份,大家會不自覺地與目前正進行到關鍵時刻的“孟晚舟事件”聯系起來,認為這是中國對加拿大政府非法扣押孟晚舟的一種報復。事實其實并非如此。
從案件披露的事實可知:2014年11月,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伙同他人謀劃將222.035千克冰毒,通過特別定制的輪胎,從大連走私到澳大利亞,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冰毒數量達到50克以上,或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量刑起點為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謝倫伯格參與走私的冰毒高達220公斤,如果沒有自首、重大立功、認罪認罰等從輕量刑情節,被判處死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不僅我國,全世界對毒品打擊都是相當嚴厲的。如果是販毒數量巨大的中國公民,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從輕量刑情節時,被判處死刑也是大概率事件。
雖然加拿大的刑罰是沒有死刑的,但加拿大人在中國犯罪,接受中國司法機關的審判,適用中國的法律。
筆者作為反對死刑觀點的贊同者,堅持對死刑的裁判要格外審慎。但在這起裁判中,充分尊重法院的判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否是外國人犯罪,就應當一視同仁,不能因為外國人的身份而在法律適用上有所不同。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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