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刷單行為,吹大了網絡虛假交易數據,粉飾了虛假繁榮的網絡交易,也傷害了我們的誠信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刷單、炒信用這類監管的灰色地帶進行了正式的規范,此類行為將在新法規的范疇內受到嚴厲處罰。如果再往前走一步,利用刷單行為騙取對方公私財物,達到一定金額將構成詐騙罪,相關平臺工作人員將面臨刑事追責。
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刷單廣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以上。這是網絡刷單行為構成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這里有一個利用網絡刷單構成詐騙罪的案例:
段某在網絡上發布刷單運營的虛假廣告,尋找需要通過刷單以營造良好銷量及好評的商戶,稱刷單做任務可以先墊付資金后返還。急于提升商戶信譽的曾某及吳某信以為真,通過微信聯系了段某。兩人向段某提供的支付寶多次轉賬,并將店鋪的賬戶和密碼提供給段某進行刷單運營。2019年8月5日凌晨1時許,段某指使工作人員使用軟件發起群體性退款,爾后登錄兩人的店鋪,擅自操作同意退款,退款資金全部轉入段某的支付寶賬戶,供其揮霍,共計騙得88153元,其中騙得曾某68490元,吳某19663元。案發后,段某的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段某詐騙金額達88153元。按照法律的規定,詐騙金額在3萬元,量刑起點將使用第二檔量刑,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段某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萬元。原因在于,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按法律規定應當從輕處罰。段某簽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罰;其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對網絡詐騙,法律也規定了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臟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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